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支票背书是什么?

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注意事项现代社会,交易支付金额可以用现金、刷卡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等。当您遇到了现金支票,在需要背书转让时,您对于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清楚吗?支票背书有什么注意事项您又是否清楚?如果您不是很清楚,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支票背书概述
  背书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背书注意事项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以上这些就是支票背书的意思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了。背书就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的手续。如果票据上有“不得转让”字样的,那就不能转让票据了。如果您关于支票背书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向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让我们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1、安全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三级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并在每项新工作前,做好针对......


·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延期应该怎么做?
      一、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延期应该怎么做?首先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官网,选择官网首页的第一栏的第二项,选择登记指......


·买卖不破租赁的破解是那些
      买卖不破租赁的破解是那些买卖不破租赁的破解是发生了法院查封的财产,抵押和破产财产处理的情况,否则买卖不破租赁都是适用于房产和土地等不动产的......


·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吗
      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吗一、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吗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吗。《公司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要取得工程建设的承包资格,除必须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依......


·要使购销合同盖章后生效需要什么章?
      要使购销合同盖章后生效需要什么章?要使购销合同盖章后生效需要什么章要使购销合同生效可以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但是从风险控制上来说,一......


·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七种情形是什么?(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


·为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发包方与承包方会在工程施工前签署承包
      为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发包方与承包方会在工程施工前签署承包合同,对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进行规定,同时也需要制定质量验收标准,继而与工程有关的......


·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您都知道,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做什么事情都是讲究时效性的,例如我们所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时效,这都是通过时间的约束......


·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保应该如何缴纳目前
      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保应该如何缴纳目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保问题作出规定,但从实践来看是不允许双重社保问题的。职......


·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备案?
      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备案?劳动合同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即对你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的劳动局,与你单位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为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如果你单位的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