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最新挪用公款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时候,除了要看实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外,同时还要做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这就需要对认定标准有一定的了解,那法律中规定的最新挪用公款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最新挪用公款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二、最新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犯罪当中,行为人其实并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意图,这点就与贪污罪不一样,因此构成的罪名也不同。上文中对最新挪用公款罪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的内容作出了介绍,现实中要清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同时再结合了此罪的数额标准,那么就可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此罪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品房销售种类包括哪些 销售商品房一般都是由开发商直接销售
      商品房销售种类包括哪些销售商品房一般都是由开发商直接销售的,如果是从私人手里购买的商品房,此时无论房屋是否被装修使用过,这样的房屋都统称为......


·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
      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一、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2、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企......


·告重婚罪坐牢六个月出来了案底可以消除吗
      一、告重婚罪坐牢六个月出来了案底可以消除吗?案底(前科)不可以消除,我国法律中案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


·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吗?
      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


·非法经营被批捕之后的工作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被批捕之后的工作是什么?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


·民事诉讼立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立案受理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1、一般侦查措施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责任的承担有哪些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责任的承担有哪些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份转......


·企业管理人员行贿受贿的处罚是什么?
      一、企业管理人员行贿受贿的处罚是什么?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


·从法院移交看守所流程有哪些?
      从法院移交看守所流程有哪些?(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


·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计算利息?
      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计算利息?一、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计算利息(一)利息计算截止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二)利息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