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折抵刑期如何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方式。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但应折抵刑期的并不多,主要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隔离三种。
劳动教养。被劳动教养的人,人身自由实际已被限制。如果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被刑事处罚,应折抵刑期。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
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其执行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完全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也作出过批复: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切断传播途径,对于受到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拒绝隔离可能涉嫌引起传染病传播方面的刑事犯罪,这种隔离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对被行政强制隔离的人,如隔离的原因行为被确定为犯罪,其被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因此,涉嫌犯罪而被强制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
二、司法强制措施
司法强制措施主要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最严厉的排除妨害诉讼的制裁措施,适用于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
关于司法拘留折抵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可以对行为人先行司法拘留,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三、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措施中因刑事拘留、逮捕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般容易掌握,但对于留置盘问、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和撤销缓刑、假释前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则认识不一。
留置盘问。留置盘问权是警察法第九条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所采取的准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过渡性的特点。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48小时期间作出决定。该规定表明,留置盘问已被纳入刑事诉讼当中。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留置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可见,留置盘问是对被留置盘问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刑期折抵精神,留置盘问期间应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手段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适当限制。在实践中,有的执法部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于特定场所,地点往往选择在便于控制的地方,如招待所、宾馆等场所,完全与外界隔离,成为变相监禁。像这种情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这是于法有据的。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指出: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
撤销缓刑、假释前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撤销缓刑、假释是指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或严重违反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假释后,按照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和八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或执行原判刑期的刑罚执行制度。关于撤销缓刑、假释时罪犯在此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同理,撤销假释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折抵刑期在我国司法的实践过程当中非常的容易出现错误,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过于分散,并且,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等等问题。所以为了减少这样的错误发生,我们应该把握好工作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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