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法院对离婚房产分割怎样收费?

一、法院对离婚房产分割怎样收费?
  
  
  1、房产分割时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一些税费的界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第(三)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文件分析,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加收额外收费。
  
  
  二、离婚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房产的分割虽然涉及到个人财产的转移,但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的性质,并不构成直接的商业行为,另外也不存在个人财产增加的问题,可以理解为另一半财产转移到自己的身上,可以认定为赠予,可以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打架双方造成轻伤要写刑事谅解书吗
      打架双方造成轻伤要写刑事谅解书吗?刑事谅解书是自愿写的,不是强制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对于积极......


·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常说如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注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主要还是为了避免以后发生劳动关系......


·民事合同中是附随义务的概念是什么
      一、民事合同中是附随义务的概念是什么?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


·敲诈勒索罪与合同纠纷追诉时效是多久
      敲诈勒索罪与合同纠纷追诉时效是多久?1、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时效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时效最低是5年,最多是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进行确定管辖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恶意骗取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恶意骗取解除劳动关系赔偿1、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如果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有很多的观点,我们在下文就......


·一、贺兰二手房买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贺兰二手房买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一)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


·哈尔滨工伤认定指南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因为各种原因,在工作过程中或许会出现工伤,一旦出现工伤可以依据工伤轻重获得一定保险金额和赔偿,这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因此哈尔滨制定了相关......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中有哪些问题?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中的问题:(一)受案“门槛”过低导致案件数量猛增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猛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出于保障社会公众权利,监督政府......


·怎么对挪用资金罪主体界定
      怎么对挪用资金罪主体界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