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如何计算?
  
  房产税,是我们在进行买房的时候,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我们在进行计算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的时候,也是有很多的人容易搞不清楚如何进行计算,其实,我们是有一定的计算的公式的,而且是有一定的征收范围的,这些都是我们在进行计算之前要有一定的了解的。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房产税的缴纳,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应尽的义务,我们在进行缴纳和计算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的时候,需要对于房产的类型做出区分,对于不同的房屋的类型,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且,如果是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是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婚前婚后财产如何界定
      婚前财产都是指在婚前夫妻其中一人已经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后财产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人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婚后财产是......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本人去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本人去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本人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


·上班路上自己开电车摔倒算不算工伤
      上班路上自己摔倒不算工伤。如果在上班途中因为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自己摔伤的话,属于......


·工伤医疗期鉴定手续怎么办理?
      工伤医疗期鉴定手续怎么办理?一、职工工伤鉴定怎么办理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交诉讼费根据合同标的来计算吗?
      交诉讼费根据合同标的来计算吗?一、交诉讼费根据合同标的来计算吗?财产案件合同诉讼费用是按照合同标的额来计算的,具体标准如下:1.不超过1万......


·侵占遗忘物会怎么处罚?
      侵占遗忘物会怎么处罚?在实践中,许多人都会有拾到他人物品的经历,这些物品有些是他人遗弃的,有些则是遗忘物。我们拾到他人物品应还给他人,但有少......


·股权质押股东决定有效吗?
      股权质押股东决定有效吗?一、股权质押股东未做决议有效吗有效,股份公司的股东质押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房产公证委托过户风险有哪些?
      房产公证委托过户风险有哪些?办理委托公证,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你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对代理......


·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多少合适
      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多少合适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


·一、盗刷银行卡银行责任应对有权利吗?
      一、盗刷银行卡银行责任应对有权利吗?是有权利的;首先,出借银行卡造成的盗刷,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其次,不法分子制造伪卡造成的盗刷,责任由银行承担......


·一、出交通事故肋骨折了两根算什么伤残等级?
      一、出交通事故肋骨折了两根算什么伤残等级?肋骨骨折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如下情况的肋骨骨折可以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