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2、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我们已经作了阐述。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所有,但是到期以后土地的使用权不予继承,使用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收回国家所有。在农民朋友中,谁种地谁拥有土地使用证,确保农民朋友利益不受损,调动农民朋友的积极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犯罪中止无损害应该如何处罚
      犯罪中止无损害应该如何处罚应受但是免除。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


·一、侵犯著作权逮捕之后的程序可以请律师辩解吗?
      一、侵犯著作权逮捕之后的程序可以请律师辩解吗?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侵犯著作权案件),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拘留、逮捕、起诉、庭审等),都......


·校车出车祸谁应该承担责任?
      校车出车祸谁应该承担责任?校车作为孩子上下学时的庇佑伞,理应保障孩子们的安全。但近些年校车车祸事件频发,不少年幼的孩子就这样在车祸中去往了天......


·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
      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一、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


·一、家庭暴力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一、家庭暴力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家庭暴力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定是对家暴一方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予以少分,因家庭暴力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时对财产......


·聚众斗殴罪处罚金多少,怎么进行认定?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聚众斗殴行为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对于这类犯罪,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是不会判处罚金的。那么您知道......


·在我国公司法人过户要多久?
      在我国公司法人过户要多久?公司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最快十五日就可以完成。但是,变更法人之后,和营业执照配套的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


·遗嘱继承是否配偶有份遗嘱有继承人的配偶份额
      遗嘱继承是否配偶有份遗嘱有继承人的配偶份额,则按照遗嘱继承,继承人的配偶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遗嘱没有继承人配偶的份......


·买房几年可以卖出去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
      买房几年可以卖出去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买了房子,无论何时都可转售,由于受手续、税费等影响,其中的代价和难易程度差距甚远。1、房产局备案之后,房......


·离婚后又复婚财产怎么办?
      离婚后又复婚财产怎么办?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复婚说到底也是结婚,所以之前离婚分割好的财产状况不会变化,会作为其重新结婚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