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条款有哪些

我们在进行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时候,其实可以参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条款还是比较多的,在我们进行认定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认定的标准的,而且法律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行为也是做出了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条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联信息、通讯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四、怎么认定情节严重
  
  从刑法条文和司法实践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为严重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或者说罪状中的“情节严重”应该如何理解,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信息数量、信息类型、营利数额、信息用途、危害后果、获取手段等六个方面。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两个: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等信息,在进行认定是否犯罪或者如何量刑的时候,需要依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条款来进行认定。而且,法律中对于每一种泄漏的方式的量刑的标准都做出了说明,您要严格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人死后著作权人身权还有吗?
      人死后著作权人身权还有吗?一、人死后著作权人身权还有吗?人死亡后还是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比如名誉权,但一般来说名人出现的情况比较多。而这......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件是什么一、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2、客......


·专利许可合同类型?
      专利许可合同类型有哪些一、专利许可合同类型有哪些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主要有普遍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交叉许可......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


·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一、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什么要求?
      在我国,随着不孕不育现象的直线上升,收养子女就是一种特别普遍的现象,我国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义务不受侵犯,但是得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养孩......


·民事纠纷标的涉及刑事诉讼案件的该如何处理?
      民事纠纷标的涉及刑事诉讼案件的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


·经济补偿金要一次性支付吗
      一、经济补偿金要一次性支付吗一次性经济补偿一般即一次性补偿完毕,对于是否分期付款的,当事双方需协商处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


·拘役请假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当中规定拘役的时间一般最多是六个月,就比如说生活当中单纯的醉酒驾车就有可能会被判处拘役的。可能有极个别人也听说过在判处拘役的期间,虽......


·事业单位醉驾能不能不开除公职
      事业单位醉驾能不能不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人保车险高空坠物砸伤车辆有赔偿吗?
      人保车险高空坠物是否有赔偿,车险理赔客服专员回应视事件性质和理赔方式而定。爱车停放在小区住宅楼下,突然有物品从天而降将车辆砸坏,这种事情屡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