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私募基金备案注册资本是多少,注册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注册资本是多少,注册地有什么要求? 一、注册资本
  法律未明确规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但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规定已设立的私募基金公司入会条件,最低的实缴资本需达到1000万。故律师建议在设立私募基金公司时最低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
   二、名称及经营范围
  根据协会要求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查内容,需对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应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以上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密切相关的字样。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所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公司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经营范围的确定应严格遵守专业化原则。否则,私募基金公司需进行整改并做工商变更登记。
   三、登记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故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岗位设置应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必须取得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司设立工商登记时,应考虑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如不具备,建议暂不将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员。
  同时,高管人员应无犯罪记录、未受过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在工商登记时列为公司高管人员之前,应核查该人员是否具备上述条件。
   四、注册地
  注册地一般应与营业场所一致。注册地如系租赁,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营业场所与注册地不一致,在申请入会时,协会届时会要求申请机构充分说明原由,法律意见书也需就此不一致进行充分的披露。并向协会申请入会。
  私募基金不同于信息公开的上市公司,也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不公开性,若想跟其他的上市公司进行合作,必须要进行备案登记,且只能在等级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以上我们所整理的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私募基金备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00万元,相较于普通的上市公司来说,这个数额是很高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赌博在什么情况下会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在构成了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那么行为人才需要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赌博行为来说,只有达到了规定的追诉标准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赌博罪,那么......


·农村拆迁如何获取高额补偿的
      农村拆迁如何获取高额补偿的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有哪些?一、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1、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


·交通事故协商不了怎么办交通事故协商不成的话:
      交通事故协商不了怎么办交通事故协商不成的话:1、可由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双方可申请交警调解;3、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如果你和保险公......


·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一、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劳动关系仲裁没有证人也不一定不能进行仲裁以及相关的法律的申请
      劳动关系仲裁没有证人也不一定不能进行仲裁以及相关的法律的申请,只是需要开具相关的证明,身份出示证明。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劳动仲裁,是......


·知识产权中保护期限都是多少钱?
      知识产权中保护期限都是多少钱?知识产权中保护期限内需要收取多少钱,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协商决定。专利权(Pa......


·侵犯专利权的处罚
      侵犯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一、假冒他人专利的。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


·一、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第一章安全保证措施1、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机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