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而单位解散不属于上面法定三种情形之一,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代通知金。
  
  但是,公司解散没有提前通知员工,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一般情况下,只要员工有正当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而又能提供部分证据资料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判决员工胜诉。
  
  所以要是对劳动仲裁事宜或维权举证不不明白的,建议咨询劳动纠纷专业律师,或是直接委托公司法律师代理,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帮助,对员工追偿而言,往往能争取到最大赔偿金额。
  
  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若是因为自身因素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应当支付代通知金,与是否解散没有关系。同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于自己行为准则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公司解除劳动者就不会给予想相应的代通知金,这是合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武汉市工伤鉴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在平时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工受伤的事件。受伤的人员需要到专门的工伤见鉴定中心去进行工伤鉴定。然后相关企业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工伤赔偿。......


·醉驾行为害人害己,所以需要广大司机朋友自我监督。但是人的自制
      醉驾行为害人害己,所以需要广大司机朋友自我监督。但是人的自制力总是有限的,国家还将醉驾行为列入刑法,以最大限度的减少醉驾行为。可是还有人对醉......


·到了退休年龄之后
      到了退休年龄之后,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看法:既然已经退休了,那么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而然的也就到期了,和单位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我国法律法......


·入室盗窃罪定罪及量刑是怎么样的
      社会中,盗窃的现在还是很少见,不过扒窃还是很常见的。不过二者区别很大,盗窃可能会构成盗窃罪,甚至还有的人是入户盗窃。那么入室盗窃罪定罪及量刑......


·企业股东名称不变更行不行?
      企业股东名称不变更行不行?一、企业股东名称不变更行不行?企业股东名称不变更行,至于原因的话,是由于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明文规定的,当然要想进......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消灭?一、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商标流程无效宣告中怎么办?
      商标流程无效宣告中怎么办?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中"是注册商标的存在状态,表示该注册商标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无效,或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正在复议或在诉......


·眉山市工伤认定标准
      眉山市工伤认定标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