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中止探视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一、中止探视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中止探视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2、中止事由。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3、中止程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中止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相关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探视权本来是给那些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但是探视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探视的人出现了有害于孩子的行为或者情况是可以由具有抚养权的人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将其探视权中止指导危险解除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是事实抚养关系的确认?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门收养关系存在,这个收养关系,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没有法定手续的。我国对事实抚养关系予以了界定规定,这个法律规定对有收养问......


·工程质保金退还规定的时间有多久
      ?工程质保金退还规定的时间有多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工程建设肯定不会少质保金,那么,工程质保金退还规定的时间有多久,质保金对于......


·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广西近年来的各种大型建设不断发展,很多新的建筑物都是在原先的土地上进行改建的。在政府向人民征地进行规......


·保险公司不赔付的规定一般保险公司不会随便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不赔付的规定一般保险公司不会随便拒绝理赔,一旦发生了理赔纠纷要么是没有达到合同的理赔条件,比发重大疾病,要么就是自己的问题,比如没有......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绝大部分情况下,建设方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方。通过开标评标,确定施工方后,建设方会向其发放中标......


·合同见证人能不能是亲人
      合同见证人能不能是亲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为合同见证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亲属是不能作为合同......


·民事诉讼开庭不清律师可以吗?
      民事诉讼开庭不清律师可以吗?一、民事诉讼开庭不请律师可以吗1、民事诉讼开庭可以不请律师;2、律师在诉讼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


·诉讼离婚手续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


·买二手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置业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与一手房的买入一般,除了需要了解房屋质量及房产所有权外,也要多加留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


·夫妻离婚还承担债务吗?
      夫妻离婚还承担债务吗?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怎么确定
      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怎么确定一、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怎么确定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