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蓄水池征地补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蓄水池征地补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家现在在农村大力建设各种服务设施和工农业基地,这就涉及到一个占地的问题,占地有很多种占用农田、宅基地还有蓄水池等,虽然占地有所不同,相关的规定确是大相径庭的,那么,蓄水池征地补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相关赔偿:
  
  1、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 件
  
  标 准
  
  特等
  
  680-750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以上就是“蓄水池征地补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虽然国家的占地会暂时给土地所有人带来短期内的不方便,但是国家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把问题最完美的解决处理,所以,希望如果相关问题发生在自己身边,被占地人能够积极的配合,这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违规采集个人隐私处罚是什么
      侵犯个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对于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
      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一)会前1:会议筹备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2、会务组织;3、会议提案、......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双方因为缔结了婚姻关系而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在夫妻关系中如果夫妻一方单方面的处理了共有财产的话,会有什么样子的法律后果呢?今天整理了关......


·一、怎么打赢只要小孩的离婚官司,需要注意什么?
      一、怎么打赢只要小孩的离婚官司,需要注意什么?打赢只要小孩的离婚官司,需要注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证明自身比对方更加能够提供给孩子良好的生活条......


·2023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是什么?
      2020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是什么?2020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是违法辞退,应当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金,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


·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一、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发行的原因是什么?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发行的原因是什么?一、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Fun......


·刑事案件不立案条件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不立案条件包括哪些一、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条件有哪些1、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


·侵犯修改权的责任认定规定是什么?
      侵犯修改权的责任认定规定是什么?侵犯修改权的责任认定规定是修改行为限定在对作品轻度的改动、删节,且此改变不足以达到对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歪曲、篡......


·夫妻一方为精神病的可以离婚吗
      夫妻一方为精神病的可以离婚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商标局提出打压恶意抢注的新举措有什么?
      商标局将有新举措目前商标局计划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