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一、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非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在我们国家现在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一个伤害的话,那么是有一定的休息的权利的,这样的一种休息方面的假期,正常的工资也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发放的,比如说,一个人如果在单位里面工作已经满了5年以上,那么他就拥有6个月的休息时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夫妻财产分开会导致什么结果?
      一、夫妻财产分开会导致什么结果?不会引起各种财产的纠纷;《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从而患上疾病。而此时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从而患上疾病。而此时到医院看病就医的,就需要向单位请假,这段时间也可以被称为医疗期。那么实践中,职工......


·一、房租租赁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是什么?
      一、房租租赁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是什么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


·工伤认定后理赔是如何进行的
      工伤认定后理赔是如何进行的1、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


·一、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一、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按照规定,在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


·南京房屋买卖流程是怎样的
      在房价日益高涨的房地产市场,买卖房屋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生存,更多的是一种赚钱的手段和方法。每个地方的政策和限制都不相同,相较于普通地区,一线大......


·故意伤害罪轻伤与重伤怎么界定
      故意伤害犯罪要求造成他人至少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而此时对轻伤与重伤的界定就显得比较重要了,因为不同的伤害程度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同的。下面,我......


·网络诈骗3.5万能取保吗
      网络诈骗3.5万能取保吗在我国,对于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取保候审这一政策。取保候审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审理之前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形式是通......


·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很多时候造成车祸并非仅仅是某一方的原因,而是多方共同造成的,这其中必然有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有人需要承担次要......


·行政拘留探望符合法律规定吗?
      如果当事人触犯了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并且情节严重就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既然是拘留,当事人势必在一段时间内暂时的失去自由,在拘留所进行深刻的自......


·人身遭到损害后怎么应对
      人身遭到损害后怎么应对生活中,有的人在遭受到人身损害时,惊慌失措,一点都不镇定,由此可能会造成二次的损害。那么公民人身在受到损害时,应该如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