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企业能不能给股东发高工资

企业能不能给股东发高工资1、股东在公司上班是可以发工资的,按照《公司法》,公司应该给自己的雇员发工资。股东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但不应发工资,而且不能发工资。2、股东只能根据每个会计年度计算出的可分配利润,向其分配股利。任何将公司财产通过此方式以外的方式,转移给股东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公司资本保全原则,涉及违反公司法。目前国家立法对劳动者兼具股东身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在股东身份之外,其是否还具有劳动者身份,这涉及到证据的认定以及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相比之下,笔者认为上述分析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1、股东并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认定劳动关系应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倾向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因此认定标准并不严格。而股东作为投资人,处于领导、管理地位,其权力凌驾于普通劳动者之上,知悉公司紧要事务,可以利用职权获得优势证据,甚至可以利用公章伪造证据。2、股东处于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东行使领导、决策、审批、管理职权,而劳动关系中员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3、股东劳动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报酬,而是推动公司发展获得更多投资创收,并无绩效压力,与普通劳动这执行任务有所不同。4、劳动关系需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之上。股东自愿自发的提供劳动,公司被动的接受,并未达成提供有偿劳务合意,违背劳动法平等自愿的原则。通常情况下,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动的目的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对公司更有利,自愿为公司提供劳务为了获取更多分红;另一种单纯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所以股东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排除第一种可能性,即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公司之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且还需结合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二、股东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综上所述,对于股东在公司正常上班的情况企业可以按照标准给股东发放工资,而如果没有在公司上班的股东领取工资的,会被认定会将公司财产通过该种方式转移到股东,违反了公司中资本保全的原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工作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工作人员了解和学习关于铁路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很......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怎么偿还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怎么偿还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


·员工入职单位不签合同最多赔多少?
      员工入职单位不签合同最多赔多少?员工入职单位不签合同最多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公司债券发行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的方式有哪些?公司债券发行的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


·一、离婚之后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房子还需要过户吗?
      一、离婚之后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房子还需要过户吗需要过户的,离婚之后,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凭各自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住房房产证......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1、关于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


·一、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释义......


·私家车交强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了有车一族。在购买新车时,为了避免日后的意外发生,同时也是为车辆的修补做出保险。越来越多的购车者会选择购买......


·不履行刑事赔偿减刑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不履行刑事赔偿减刑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的,并不影响减刑。只要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迁房有土地使用证吗
      回迁房有土地使用证吗一、什么是回迁房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