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车祸次责误工费要出吗

在车祸次责误工费要出吗(一)是否要承担误工费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你们双方中有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一方有收入且因事故损害造成了工作延误的,应当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二)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根据受伤的情况和双方的责任比例,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准则有哪些(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期限(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车祸次责误工费是需要出的,在该事故中的受害者,且受害者有工作但因事故延误了工作的,就应当赔偿相应的误工费。在事故中因一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都有错误的相应承担责任;均无过错的均无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抵押后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不适用。
      抵押后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不适用。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


·那个机关可以批捕犯罪嫌疑人?
      一、那个机关可以批捕犯罪嫌疑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会通知执行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会通知被逮捕人员......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什么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


·个人土地使用法是什么?
      个人土地使用法是什么?您都知道土地的使用权利有很多的种类,您经常会用到的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流转权。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性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土地......


·一、离婚如何确认财产是共同财产范围?
      一、离婚如何确认财产是共同财产范围?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


·深圳土地使用费税的税率是多少
      深圳土地使用费税的税率是多少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6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其......


·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的时间一般什么时候做?
      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的时间一般什么时候做?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在伤后就进行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


·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是多久
      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是多久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


·轮流抚养调解书规定是怎样的(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
      轮流抚养调解书规定是怎样的(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是什么?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是什么?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


·接受劳务方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是由于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应当认定接受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