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股权质押与质权人的自身利益相关,因此由于股权质押的担保力不同,那么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熟悉,甚至对股权质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那么就请跟着的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此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二、股权质押的效力
  
  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
  
  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我们在上文为您解答的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吗这个问题,从上我们得知股权质押具有四个的效力和不同的担保范围所拥有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以及根据《民法典》可知,股权质押是必须登记才具有质押效力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合同未到期提前一个月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
      合同未到期提前一个月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一、合同未到期提前一个月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赌博罪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其实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要是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则此时就不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自......


·对方欠钱不还不接电话怎么办?
      对方欠钱不还不接电话怎么办?一、对方欠钱不还不接电话怎么办?有人欠钱不还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让对方还钱,如果解决不了,应该采取起诉的方法解......


·一、十级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一、十级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是怎样的?十级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


·买房问题一直是现在社会中一个热度居高不下的话题
      买房问题一直是现在社会中一个热度居高不下的话题。年轻人一直的奋斗,目标大多是想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现在,我国出台了租售同权的政策,上海作......


·追讨借款的风险包括哪些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个人之间借款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追......


·法院冻结我银行卡没有通知是否合理?
      法院冻结我银行卡没有通知是否合理?合理。1、通常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义务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拖延不执行的法院会进行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


·没有过户二手车买卖合同生效吗?
      没有过户二手车买卖合同生效吗?二手车交易是很普遍的现象,二手车买卖虽然也签订买卖合同,但二手车交易牵扯到过户问题。如果二手车交易没有过户,那......


·如何判断民事诉讼被告是否适合?
      作为民事诉讼被告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应该做的有。要深入研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看看法院对此事有没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可以在15天之内提起管......


·家庭析产协议与遗嘱哪个有效?
      家庭析产协议与遗嘱哪个有效?家庭析产协议与遗嘱一般情况下两个都是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存在冲突的情况,这下是以前者为准的。订立分家析产协议的目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