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复议吗?


  一、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复议吗?
  
  
  是可以复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点
  
  
  行政不作为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无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论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既不能放弃履行,也不能推诿、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在履行义务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启动行政程序,并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间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
  
  
  三、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复议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只要国家的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上有什么违法的行为都是可以用法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所以,在申请复议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这样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过了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中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劳动者个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此时都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必......


·未经同意处分合伙财产如何处分?
      未经同意处分合伙财产如何处分?未经同意处分合伙财产需要经过合伙人同意之后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处分。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公司聘用员工不慎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


·一、二手房办理过户要多久才能办好?
      一、二手房办理过户要多久才能办好?1、最短一周,最长45天。2、购房者付完定金之后,二手房的买方和卖方签订购房合同,还要约定去房管局进行登记过......


·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要件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是双方的民事行为且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行为,双......


·补办结婚证带着什么去?
      补办结婚证带着什么去?一、补办结婚证带着什么去1、身份证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户口簿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


·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后婚前财产也不能转为共同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定行为有哪些?
      现如今社会犯罪的人非常的多,有的是因为诈骗犯罪,而有的是偷东西犯罪等等,每一种犯罪都有不同的方式方法,而且犯罪的规定也不一样。其中诈骗犯罪也......


·购买商品房的付款方式有几种
      购买商品房的付款方式有几种购买商品房与购买一般的商品不同,毕竟此时一方面涉及到的价款比较大,另一方面光是完成了交易还不够,还要实际办理登记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