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 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在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主要就是需要付出支付经济补偿的代价,无异于直接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可是,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法律常识的员工,想必公司在践踏这些员工权益的时候也是肆无忌惮的,这种情形员工本人也是有责任的,只有自己懂得维权用人单位才不敢轻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宁夏十级工伤能赔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将依法享受下面的待遇,一般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3、外出就医交通、食宿费用。4、康复治疗......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订立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应具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的......


·没有遗嘱财产应该属于谁?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因为种种原因在去世的时候没有订立遗嘱,但是却有一部分财产,这时候家中往往会因为财产的问题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那么这种情......


·黄山市信息公开的范围什么样的?
      黄山市信息公开的范围什么样的?说到政府信息公开,相信您都还是比较的熟悉的,这是国家为了让政府的工作更加的透明所制定的治国策略,当然政府信息公......


·工伤认定机构归谁监管?
      工伤认定机构归谁监管?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科(或者属于综合业务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仲裁委),认定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障碍等级鉴定......


·怀孕期间老公出轨离婚后能要赔偿吗?
      怀孕期间老公出轨离婚后能要赔偿吗?男方出轨,如果构成重婚或者同居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如果只是一次的出轨不构成同居或者重婚的很难要求赔偿。离婚......


·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抗辩权是用来对抗请求权的,自然也只会出现在双务合同的案子之中。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主要是指保证人......


·股权人去世怎么处理
      1、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首先,你们要去看看公司的《章程》对此是......


·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一、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的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2、当......


·未成年工可以缴社保吗?
      一般我们工作之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会帮助我们缴纳五险一金和一些其他方面的社会福利政策,但是当前对于这些有很多人都不了解,特别是社保方面的内容......


·二审不认罪对判决结果影响大吗?
      一般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我国对案件的判罚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所以在案件的二审期间,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对案件判决有影响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