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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监护人变更证明模板如何编写?

一、法定监护人变更证明模板如何编写?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监护人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监护人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
  
  二、什么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 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会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约定,在法律上固定其监护人,保证其可以健康成长,然而有时候会存在变更的现象,就需要重新书写变更申请书,其规范的模板请参见如上的格式,如上可以指定为法定监护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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