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诱骗我不签了借条借贷关系有效吗?
一、发现诱骗我不签了借条借贷关系有效吗?
及时发现诱骗不签借条的借贷关系可能有效,关键在于能否举证诱骗行为存在。若不能举证,也没有借条的,此时要查证的因素还有借款过程、借款用途、资金交付过程、催讨过程等。双方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且对借条有疑问的,法院会询问是否提交文字鉴定。鉴定的方法并不是仅仅鉴定文字是否正确,而是要根据文字走向等辨认是否同一人书写,这个牵扯到笔迹鉴定学的内容。
二、不被支持的借条类型
1、以借款形式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要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需要两个关键因素:
(1)双方要有借贷合意,也就是双方要以书面或口头对借款的事实进行协议;
(2)出借人确实是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
所以,解除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约定一方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分手费”,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只是以借条的形式掩盖它的真实目的。要证明借款事实时仅有借条作为单独的证据,没有转账记录、交付方式等证据加以证明的,该笔欠款是无效的。
2、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3、超过了借条的诉讼时效:
对于一般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借条或欠条上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为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起三年内。所以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就意味着,虽然法院不可以主动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也不可以明确告诉对方你的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假如对方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就是表示这张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就会依照法律驳回诉讼请求,这笔钱就拿不回来了。
4、借贷合同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借贷合同时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出具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本事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5、借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是需要追认以及可以被撤销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6、只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而且还要说明的是,仅有转账记录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也是有难度的,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要知道,证明主张的事实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加以证明,仅仅只有借条或者汇款凭证作为孤证的,是很难被支持的。
7、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
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债权人主张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
借贷关系的发生必须是双方自愿才能具有司法效力,故此若是一方能够证明借条是被诱骗书写的,借贷关系自成立时其就并不会受到司法保护。若是债务人在对方主张债权时,能够举证该借条是被胁迫、诱骗书写的,不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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