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名誉权与商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名誉权与商誉权的区别是什么?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二、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相似点有哪些?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不同点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在当代的社会,名誉权和商誉权是两者完全不同的权利形式,前者普通的老百姓也是享有名誉权的,如果遭受到他人的侮辱,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利,后者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何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何处罚?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2023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0年领取失业金程序大致是: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向社保局递交解聘通知书、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表等办理失业报备;2、社保局审查失业登......


·深圳抚养权律师如何处理抚养权问题?
      深圳抚养权律师如何处理抚养权问题?一、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取得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或着诸如赠与、继承、卖买等方式引起的......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摒弃了自己的专业,开始了自主创业。但是对于刚刚开始创业的小白们来说,管理好......


·结婚照可作重婚罪的证据吗?
      一、结婚照可作重婚罪的证据吗?结婚照不可作为重婚罪的证据,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


·很多时候男女在有结婚打算的前提下,可能才会考虑到买房,但由于
      很多时候男女在有结婚打算的前提下,可能才会考虑到买房,但由于资金有限,往往也不可能说是一次性全款购房,因而选择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况就比较多。而......


·根据规定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如何签订?
      根据规定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如何签订?一、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吗?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吗?加班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在生......


·机动车辆新保险法的理赔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成为人们越来越热衷的行业,很多人总是这个险,那个险的购买,以此来获得某种安全感。保险有着医疗险、人身保险,财产保......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怎么写 每件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不失误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怎么写每件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不失误,医院治疗病人也是如此,由此就会发生一系列的纠纷事件。当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标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