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同时具备以上4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按照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定罪,另外犯罪嫌疑人如果像毒贩子提供让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的,应该按照犯同罪定罪,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可能判处3~7年左右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一、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1、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


·申请管辖权异议可否当庭驳回?
      申请管辖权异议可否当庭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如要当庭驳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


·车祸误工时间出院后申请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


·如何来界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
      《刑法》中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但如果是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了对方死亡的话,那此时一般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不过需要考虑实际造成对......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刚开始看到这两个词的时候,并没有觉得这两者的意思有什么不一样,觉得其想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


·哪些情况下延期交房可以免责
      哪些情况下延期交房可以免责(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


·离婚要怎么分财产怎么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
      离婚要怎么分财产怎么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一、离婚要怎么分财产怎么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一)离婚要怎么分财产离婚时需要男女双方平等协商分割财产......


·判决离婚后能不能变更抚养权
      判决离婚后能不能变更抚养权离婚判决后,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关于审......


·在我国办理公司法人变更最快几天
      企业能够乘风破浪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当中坚韧不拔的继续发展壮大,内部肯定是有着一定比较成熟的运行模式和管理办法的,而在规模扩大的情况下难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合法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合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补充规定,“劳动者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