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一般都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进行相应的工作的,但是也有很多情况,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我们有必要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这件事。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协商解除合同的唯一条件是双方达成解除的合意,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无条件地解除。双方协议行为不需要通知,因为通知是单方的告知行为。达成协议本身就包含了双方的合意,没有必要再行告知。
  二、几种不同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1、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的相关表述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段文字的含义有两点,第一,“可以解除”在法律用语上是指“有权解除”,而不是“当然解除”,即单位具有了解除或不解除的选择权,单位选择解除的,必须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劳动合同履行截止的效果。单位不作通知,则解除机制没有启动,原劳动合同没有理由中断,只能继续履行。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中,也间接地确认了过失性辞退需要通知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8号?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笔者注)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二,法律并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对照无过失辞退条款中“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在过失性辞退中,是没有通知形式的要求的。即口头通知亦可。但口头通知需要有证据证明确曾通知,否则如果劳动者否认曾经通知过,审判中只能视为没有通知,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中断,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无过失性辞退
  
  无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的相关的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想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则必须通知,并且要以书面形式。单位希望多付一个月工资而立即解除的,也需要通知,理由同上,即使存在法条列举的情形时,也不是当然解除,而是有权解除,权利的行使需要作出意思表示,告知对方。
  3、裁员
  
  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向每个被裁劳动者发出通知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关于程序的规定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没有向被裁劳动者发出通知的要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的裁员程序中,也没有这样的要求,而是规定将裁员方案(包括裁员名单、时间、步骤)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后正式公布。这本身就是一种告知方式,因此,可以认定,在裁员时,不需要再向被裁劳动者发出通知。通过以上阅读,相信您都知道不同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申请了,届时您对自己以后可能会遇到的这些情况也有个提前的了解,??这样方便以后碰到这种情况时有个概念。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请咨询我们的在线,我们会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房屋他项权证丢失怎么补办?
      房屋他项权证丢失怎么补办?当事人丢失房产证和住房他项权证的,需要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


·人流不做了可以退款吗
      可以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


·把他人信件拿走并销毁构成犯罪吗
      一、把他人信件拿走并销毁构成犯罪吗?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
      在实践中,有时候婚姻的一方为了抓到对方外遇的证据,会偷偷到其外遇的对象家装监控器,其实,这是不合法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哪些离婚取......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问题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并不骨不同的性质的案件,立案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仲裁具备哪些优势?
      仲裁具备哪些优势?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一裁终局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一、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企业调解合同......


·股权转让服务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股权转让服务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股权转让服务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本质上含义是一样的。从合同法的角度,应当是称为合同更准许,但实践中更多的是......


·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的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的规定的情形有哪些?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


·检察院认罪认罚申请书是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认罪认罚申请书是什么意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结书”,其含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并真诚悔过,......


·我们现在的生活当中很多的离婚案例
      我们现在的生活当中很多的离婚案例,我们对于离婚的事情可以用屡见不鲜这个词来形容了。对于离婚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两种方式的,其中起诉离婚是比较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