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梅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抢夺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公然的进行抢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在抢夺罪判刑的过程中会根据罪行的轻重以及各个地区的量刑规定来进行处罚。那要是在梅州市犯抢夺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尢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于梅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这里,其实在不同的地区,如梅州市与拉萨市,同样是犯抢夺罪,并且数额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两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太一样的。涉嫌此罪的后果还是比较重,因此我们建议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辩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劳动合同应怎样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则劳动合同的效力将会存在瑕疵。具体来讲,劳动合同应怎样订立才有效呢?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劳动......


·挪用资金可以不坐牢吗
      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挪用单位资金未超过三个月归还的,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则不会坐牢,但如果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要承担......


·死刑复核书的作用是什么?
      一、死刑复核书的作用是什么?慎重适用死刑,审查一下是否符合死刑的规定,二、审查内容的严格要求: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


·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
      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如何快速计算?一、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1)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钢材重量计算。如钢支撑、钢檩条、钢天窗架、钢墙架(......


·是否监护人不会被强制指定?
      是否监护人不会被强制指定?监护人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成长,所以在指定的监护人不想担任责任的时候是不会强制性要求其监护的。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


·签订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签订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一、签订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


·新公司法垫付出资是怎样的?
      在成立公司时,各发起人需要有一定的出资额,确保公司的运营,各发起人也就成为公司股东。出资可以以金钱或是实物或是专利等等形式,也有这样的情况,......


·一般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
      一般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一般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这个问题是没有准确答案的,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医疗费......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交哪些税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交哪些税?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2、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


·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证明怎么写?
      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证明怎么写?监护人证明书(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


·公告开庭时间调整可以吗?
      公告开庭时间调整可以吗?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开庭,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法院可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