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随着买房人数的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也不断上涨,但与此同时,却又越来越多的人由于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不甚了解,从而导致自己吃亏。现在,由我来为您讲解一下区别究竟是什么,而我们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1)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并在购房时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2)合同起止时间不同。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综上所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主要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以及时间不同,而这一点点区别我们不加以掌握,将会导致我们的利益受损,希望您一定要弄清这方面的知识。而我觉得,您结合自身情况去寻求法律咨询或者找律师,会得到更加详细的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非全日制用工薪酬怎么算?
      非全日制用工薪酬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天津二套房首付提高多少据了解
      天津二套房首付提高多少据了解,3月,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为5.51%,相当于基准利率1.124倍,环比2月份上升0.92%;比去年3月份首套房贷利率4.46%,上升23.5......


·夫妻离婚还承担债务吗?
      夫妻离婚还承担债务吗?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一、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怎么办?个人财产属于个人,归个人所拥有。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按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


·刑事审判原则有哪几种 刑事审判特征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诉讼在审判的过程中,其实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原则的,当然由于类型不同也就意味着此时遵循的审判原则不一样。那么刑事案件审判原则都包括了哪......


·离婚后给子女的抚养费到孩子多大
      离婚后给子女的抚养费到孩子多大1、无条件给付期限。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


·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


·最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是什么?
      最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是什么我国近几年来对一些珍贵林木业的非法盗伐的行为才有所下降,主要也是国家现在已经越来越注重对这些林业资源的保......


·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他们关于工伤?
      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他们关于工伤?这个问题了解的并不是特别的深入,但是一旦发生工伤的话,关于工伤的基本知识是必须要知道的。工伤发生之后需要进行......


·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


·上海股东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上海股东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上海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需要的资料和流程:一、营业执照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1、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和新股东各一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