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

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法律援助是国家组织律师对有特殊情况的人进行帮助的一种政策,例如被告人是残疾人或者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援助对于律师也有一定的要求,于是许多想要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就关心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样的?下面就听听我们的介绍吧。一、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法律援助律师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后,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聘任。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聘任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聘任,但应提前十天书面告知另一方。
  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律师资格。2、热心法律援助工作,有敬业精神。3、未因执业过错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
  四、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内容是:
  1、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接待工作。2、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以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义参加有关公益活动。4、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
  五、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参加咨询接待的,应准时到达工作场所,做到着装严整、仪表大方、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态度热情、解答耐心。2、对接受指派办理的援助案件,应当认真负责,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吃请。4、不得在援助中心接待非援助案件当事人或办理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业务。5、不得从事有偿服务。6、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或群访案件,应及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导报告。如遇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中心有权及时予以解聘。六、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底对骨干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相信看完上述介绍,您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已经有了一定了解了。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享有公务员的待遇,但是不属于公务员。法律援助是给予弱势群体一定帮助的政策,所以对于律师的要求也会相对严格一些。希望上述资料对于想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人们能够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广东高温补助规定是什么?
      有很多人在大热天下工作会出现晕倒甚至受伤的情况。因此,政府给每位从事露天职业的人提供了补贴,而且下令达到一定条件时,露天工作者可以暂停手头下......


·无证驾驶属于不属于工伤
      无证驾驶属于不属于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因公外出摔伤工伤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因公外出摔伤工伤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都可以继承,具体情形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一、公司债券的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


·一、刑法中不构成重婚罪的?
      一、刑法中不构成重婚罪的有哪些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是什么(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拒不参加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即便有新证据,也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


·泄露个人信息违法吗
      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层出不穷,但是您不禁会问泄露个人信息违法吗,泄露个人的信息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严重的会造成财产损失。泄露个人信息就有可能......


·饮酒醉酒驾驶罚款多少钱?
      饮酒醉酒驾驶罚款多少钱?现如今,在我国几乎家家有都有私家车的情况下,每天每时每刻由酒后驾车引起的惨痛教训或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导致人员的伤亡的......


·苏州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这种不动产的确权的确认主要是来自于土地使用证作为凭证的,而土地使用证是我国公民依法在当地国土资源局登记办理的证件,关系到和自己利益息息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