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2023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关于公务员的很多好处,因为公务员向来都是铁饭碗并且职业地位比较高,因此如今很多人还是会选择去考公务员,对于公务员的工资是保密但是对于公务员的死亡抚恤金是有详细的标准的,那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数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通常情况下公务员是比较火热的一个职业,很多大学应届毕业生或者中专毕业生都会选择通过考试来成为公务员,因为公务员是铁饭碗并且福利待遇比较好,对于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是有明确规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在损害赔偿知识中,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


·一、交通事故还要交罚款吗?
      一、交通事故还要交罚款吗?发生交通事故你是全责,肯定要扣分和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构成诽谤罪要件都有哪些
      构成诽谤罪要件都有哪些(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人......


·一、有多份遗嘱导致遗嘱的冲突情形发生怎么办?
      一、有多份遗嘱导致遗嘱的冲突情形发生怎么办?由于有多份遗嘱导致遗嘱的冲突情形发生时有权利继承遗产的主体可以协商处理纠纷,《继承法》第二十条......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比例怎么确定的?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比例怎么确定的?实务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约定的分红标准是按照各自除投资比例或出资比例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计算?企业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避免后续发生纠纷,股权转让需要严格经过董事会决议、合同签订、变更登记这些法定流程,......


·行政征收程序是否听证?
      行政征收程序是否听证?一、行政征收程序是否听证?行政征收程序并不一定要听证,但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


·一、员工退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退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退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


·主体不同:
      主体不同:(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二)劳务合同......


·一、醉驾要证人证明什么意思?
      一、醉驾要证人证明什么意思?醉驾证人询问笔录是能够帮助我国司法部门查明案情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口头交代的内容是否真实,通过所以公安部门可......


·夫妻离婚房子有过户费怎么算?
      可能没有办理过房产过户的公民不太了解,当地的房管局针对房产过户的时候,实际上是有过户费的,也就是说房产过户不是免费的。虽然每一套房子在过户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