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亡有无误工费?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亡有无误工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亡是有误工费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二、误工费赔偿的裁判依据是什么?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范围都有哪些?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就是误工损失的范围。是指受害人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因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而遭受的实际收入的损失和因丧失一个确定的工作机会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以及受害人为避免收入损失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为了使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仍能够维持基本的收入状况,一般将误工损失的认定为受害人的整体收入状况为依据,而不应将基于一时一地的劳动合同的报酬认定为误工损失。但如果这种临时性、随机性的劳务收入构成受害人收入的主要来源的话,由于此类收入的不固定性,应将此类受害人确定为无固定收入者,并按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予以计算。造成人员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的存在着误工费用的赔偿,同样的,如果当事人死亡,那么也需要赔偿误工费用,并且除了这个费用承担之外,还需要进行三档费用和死亡赔偿金的支付,至于误工费用,损失赔偿的范围就是受害者,因此无法从事劳动,带来的损失部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深圳国际仲裁院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深圳国际仲裁院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国际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争议纠纷的时候不是免费的,目前我国深圳设立的就有国际仲裁院,深圳境内的相关公司,如果因......


·殴打军人家属什么后果
      殴打军人家属和殴打普通人在法律上没有区别。军人家属是按照国家政策,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办理了随军手续,来到军人工作地市生活、工作的人员,其身份......


·行为人间接造成轻伤怎么判?
      一、间接造成轻伤怎么判故意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在我国做个工伤鉴定要多久
      近年来,各家企业加大了对员工工作环境,生命安全的注重。可是有时候,仍然会因为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员工遭受工伤。在生活中您遭遇了工伤,肯定......


·婚后个人投资收益离婚后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在婚后开始进行投资,然后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对于这部分财产来讲,要是夫妻不幸离婚的话,是否可以进行分割?要是可以分割的话,又该如何分割呢......


·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条件是什么?
      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条件是什么一、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条件是什么(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


·股东出资证明书起什么作用?
      股东出资证明书起什么作用?1、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载明公司注......


·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一、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一)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监视居住到期没解除是自己办理吗
      监视居住到期没解除是自己办理吗不可以,在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之后,监视居住并非自动解除的,监视居住的解除需要由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具体的意见......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多久
      我国为了维护生态资源的平衡,在收购林木的时候,有着明确的规定,所有的林木在进行收购运输,买卖的时候,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后才可以。如果......


·商标侵权行为风险预警机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风险预警机制有哪些?1、第一,建立商标侵权数据库,检索并收集侵权近似商标,确认这些近似商标是否已获得授权,如果已获得授权可以提出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