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包和承包是建筑工程形成之初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所以我国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上的发包和承包,其实针对工程的发包承包制定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是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遵守的法则。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针对建筑发包和承包,主要是为了稳定市场竞争,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尤其是承包方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时候,必须有着专业的技术水准,才可以对建筑工程进行承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警察有权利私闯民宅吗?
      警察有权利私闯民宅吗?警察是没有私闯民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


·一、作品著作权可以作为遗产吗?
      一、作品著作权可以作为遗产吗?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


·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一、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营业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个人债务纠纷发生该怎么防止
      个人债务纠纷发生该怎么防止一、个人债务纠纷发生该怎么防止(一)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


·合同到期一月后签合法吗
      合同到期一月后签合法吗一般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续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需要向劳......


·怎么计算年休假工资
      怎么计算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


·法院黑名单有什么坏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上法院失信黑名单的具体影响包括: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房屋征地补偿标准2023相关规定是什么?
      房屋征地补偿标准相关规定是什么?现在我们国家正在积极的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所以征地是少不了的。我们很多地区都有着征地方面的情况。对于征地我......


·离职但没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危害?
      离职但没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危害?解除劳动关系不可双方或单方口头解除,需要有实际证明,且该证明是企业和劳动者实际商量过后签订的,是重要的证据。没......


·职称证书挂靠的风险有哪些?
      职称证书挂靠的风险有哪些?现在很多国有企业的员工,都会在工作之余考取一些职称证书,比如建造师证书等,这样在调整工资的时候用得上。如果证书暂时......


·对于抚养权没登记离婚小孩可以法院判吗?
      对于抚养权没登记离婚小孩可以法院判吗?对于抚养权没登记离婚小孩可以法院判吗??不可以,抚养权判决建立在夫妻离婚的基础上。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