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我国就已经正式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处罚,也就是说如今对盗窃罪进行处罚的话,最高也就只能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了。而作为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盗窃罪也是有自己的侵犯对象,那究竟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认定盗窃罪注意事项有哪些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三、盗窃罪如何判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实也就是公私财物,具体可能包括了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而原则上盗窃他人财物的,需要在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才能被定为犯罪,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受托人阐明咨询的项目名称,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该咨询项目名称的......


·四川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例以及内容
      四川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例以及内容四川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例以及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之后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遗产继承立案所需材料有哪些
      遗产继承立案所需材料有哪些?1、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市值有关系吗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市值有关系吗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市值没有关系。依照《公司法》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市值都比注册资本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江油市房屋拆迁补偿金计算方式有哪些?
      江油市房屋拆迁补偿金计算方式有哪些?一、补偿标准各地不同,当事人被拆迁的房子地段不同,补偿也不同,应该以当地(江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答复为......


·借贷协议中要写清楚哪些条款
      借贷协议中要写清楚哪些条款一、借贷协议中要写清楚哪些条款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借款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执行吗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


·网络侵权著作权会坐牢吗?
      网络侵权著作权会坐牢吗?1、网络侵权著作权会坐牢吗?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印刷发行,就可能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刑法》规定:......


·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定义是什么?
      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定义是什么?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定义是什么?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