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供应血液罪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血液供应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很多时候我们都会用到血液,因此,血液对我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有些人明知违法,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供应血液,触犯了法律。那么此时很多人可能会问,非法供应血液罪是什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解答吧。
  
  一、非法供应血液罪是什么?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非法供应血液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我们已在文中进行了介绍,您可以通过阅读进行了解。非法供应血液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有人明知却故犯,那么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所以,不管是处于何种原因,我们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采集和供应血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合同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合同怎么写?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租户和农民。我国人口众多,并且出于不断......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


·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上、下班时工薪族的我们每天必做的事情,在上下班的途中有可能有些人们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有可能是工伤,只要不是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事......


·被起诉不去有什么后果?
      被起诉不去有什么后果?一、被起诉不去有什么后果1、拘传到庭。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须......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哪些?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哪些?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步骤1、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


·该怎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该怎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具体可以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个人债务,那么肯定是由欠债的一方进行清偿。那么实践中当事人该怎......


·老人不识字能代写遗嘱吗?
      老人不识字能代写遗嘱吗?老人不识字是可以选择代写遗嘱的方式帮助自己订立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


·假释期间被拘留会撤销假释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处罚条款中,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等,在犯罪分子服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就会有条......


·有的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比较着急,没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情况,就
      有的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比较着急,没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情况,就匆忙的决定购房,而这样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最好在买房之前对......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吗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第......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范围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范围是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