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诽谤造谣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诽谤造谣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一)、诽谤罪的概念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诽谤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三)、诽谤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四)、诽谤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五)、《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看出,造谣诽谤是指通过捏造事实、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在日常生活当中,造谣诽谤罪的表现形式也是比较多的,不管是哪种方式,您在现实生活当中,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别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每次法院要开庭多长时间?
      每次法院要开庭多长时间?一、每次法院要开庭多长时间?1、我国法院的庭审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在审限内审结案件就可以。但是,按照实际情况,一......


·我签了劳动合同算不算应届毕业生?
      我签了劳动合同算不算应届毕业生?签了劳动合同,如果还是处于毕业的当年,就还是属于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简单地......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死亡怎么处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死亡怎么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一、醉驾倒警察怀里有什么处罚?
      一、醉驾倒警察怀里有什么处罚?醉驾倒警察怀里这个行为是没有处罚的,但是其醉驾的行为要接受的处罚主要是是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


·对侵权商标商品鉴定有何规定?
      对侵权商标商品鉴定有何规定?一、对侵权商标商品鉴定有何规定?1.商品功能或服务目的上是否有较大关联。当商品功能与服务目的均指向同一个结果或......


·专利共有合同如何起草?
      专利共有合同如何起草?专利开发人对于专利享有独占权和使用权,但是有时候往往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能力有限,不能够独立完成专利项目的开发,这个......


·对于婚前买的房共同共有吗?
      对于婚前买的房共同共有吗?一、对于婚前买的房共同共有吗?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


·非正式员工入职前出车祸,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
      非正式员工入职前出车祸,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执行任务而出车祸是否应该得到赔偿,相信不用做过多了解也知道是可以得到赔偿......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贷款吗?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贷款吗?具体的流程是什么?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


·租赁房屋违约该如何处理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会遇到一方因为各种原因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房屋违约该如何处理呢?若需要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话,房屋租赁的违约金又该怎么......


·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是什么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