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效力待定并不说明此合同已无法律效力,当经过合法程序追认的话,依然具体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讲为您详细解答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并且了解如何判定是否为效力待定合同以及相应的追认方法。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合同法》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怎么追认才有效?
  1、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的问题。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2、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式问题。对此问题,合同法未作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取决于追认权人。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3、追认权的行使时间问题。一般情况下,追认权的行使时间以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时开始。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消失。在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何时消灭,合同法没有规定。应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即在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追认权归于消灭。以及如何追认的方法途径。您需要注意的是,追认权的时效和债权相类似,一旦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那相应的权利则会消失。所以请您尽快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合同追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违反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吗
      一、违反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吗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同样构成对合同的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附随义务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据诚实......


·上班时间犯癫痫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犯癫痫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犯癫痫算不算工伤一、上班时间犯癫痫算不算工伤?上班时间犯癫痫一般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离婚债务约定可以对抗债权人吗
      离婚债务约定可以对抗债权人吗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负担债务是否有效,需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


·一、法院交通事故伤残处理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法院交通事故伤残处理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1、立案阶段首先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齐全的,法院......


·房屋产权继承法是怎样处理过户的
      房屋产权继承法是怎样处理过户的一、房屋产权继承法是怎样处理过户的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


·双方无能力抚养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
      夫妻双方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离婚,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孩子究竟由谁抚养就成为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大部分是为......


·肇事逃逸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肇事逃逸构成的要件是什么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


·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


·民事诉讼法法官回避情形具体?
      民事诉讼法法官回避情形具体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法官回避情形具体有哪些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


·拘留所最多拘留多少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拘留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的,......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一、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1、经济帮助的性质。经济帮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