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民事纠纷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我们需要证据来辅佐我们的诉讼请求,证据有多种多样,但有些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有些就不可以,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其中就包括发票作为证据,我们就有权质证它,以下我就为您整理一些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仅供您参考。
  
  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一、质证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
  
  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
  
  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二、发票的质证
  
  对于发票的质证可以从发票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发票的内容来进行质证。例如:
  
  1、发票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
  
  3、发票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发票是否是本案件的所要的发票
  
  5、发票是否符合本案件的要求等等
  
  要使该发票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该发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三、民事诉讼证据三性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发票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非法的,不完整的发票就不能作为证据,要使该发票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该发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关于这方面的想要了解更详细,欢迎咨询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租赁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吗
      租赁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吗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出租是不收取任何租赁费用的出租,限期免租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不收取租赁费用,但是不等于其他时间段不收取租......


·工伤认定单位认社保不认怎么办?
      工伤认定单位认社保不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具有工伤认定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人社局依照法律的授......


·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由于驾驶员疏忽、法律意识淡薄,近几年我国经常会出现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事故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加......


·诉状、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或工商登记资料)
      诉状、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或工商登记资料)、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对方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保险公司的保单或承保证明、门诊病历、出......


·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公司在员工入职之后会员职工签订一份入职协议,入职协议里面会对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约定。有些员工以为入......


·无偿合同均为单务合同吗?
      无偿合同均为单务合同吗?无偿合同并不全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


·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能不能变?
      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能不能变?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增减,但是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


·律师辩护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辩护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律师辩护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


·判五年同时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一般法律文书均有利息支付的内容,有的是支付双方......


·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是无偿的吗
      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是无偿的吗一、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是无偿的吗?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不是无偿的,财产案件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