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的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证据,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二、事后抢劫罪的主体
根据97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一般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只有盗窃犯、诈骗犯、抢夺犯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而一般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所以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而根据中国刑法只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盗窃犯、诈骗犯、抢夺犯的犯罪主体,所以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也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由上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能成为一般抢劫罪的主体而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
只有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有可能产生事后抢劫罪,犯其他罪是不可能产生事后抢劫罪,那有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您还有疑问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他们的帮助是非常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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