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男女结婚后,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都会有所变化,你不再是单独一个人,夫妻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对伴侣的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但是离婚后,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法规对此有相关的规定。那么,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在这里为您解答。
  
  
  一、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离婚后双方相互不再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不再有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只有当一方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才具有“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不是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怎么办?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情结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没有约定,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
  
  (二)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人。
  
  (三)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夫妻离婚或分居,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除非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因此,分居期间单独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总的来说,夫妻在离婚后相互是不再有抚养义务了,除了个别的特殊情况,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都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要清楚自己的相关权益归属问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问题纠纷。以上是本文对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这一问题的相关解答,如果您生活中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上咨询我们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我们知道,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


·签订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
      签订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提起批准逮捕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提起批准逮捕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提起批准逮捕时间的规定是:刑事拘留30天;审查逮捕7天;侦查期限60天;审查起诉45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到起......


·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进行房屋转租活动的,一般都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限内,将自己对出租房的使用权,转租给其他人进行使用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朋友欠钱逾期不还怎么办?
      朋友欠钱逾期不还怎么办?“如果有人欠钱不还,应先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他发出支付令,令他还钱,......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有哪些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有哪些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


·现在,有很多年轻人会选择创业,但是都会因为缺乏经验而导致公司
      现在,有很多年轻人会选择创业,但是都会因为缺乏经验而导致公司倒闭,那么公司倒闭了,关于公司的一些重要文件要如何处理呢?比如营业执照,现在有很多......


·房产继承牵涉土地使用权吗?
      房产继承牵涉土地使用权吗?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在继承法中,房产继承牵涉土地使用权吗?要说到这个问题,就一定要了解一下土地使用......


·新刑诉法技术侦查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不管犯罪嫌疑人有多狡猾,我国公安部门都可以通过现在先进的刑事侦查的手段来获得和案件相关的信息。通过一些新型的刑事侦查手段将犯罪嫌......


·江苏交通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公式是怎么样的
      江苏交通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公式是怎么样的一、江苏交通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公式是怎么样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


·登记结婚一定要有彩礼钱吗?
      登记结婚一定要有彩礼钱吗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