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是多久?
  
  日常生活中,人们处理经济纠纷,在调解仲裁等都无效的情况下,就要走民事诉讼程序了。有些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一拖再拖,结果导致提出诉讼的时候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法院不予受理,这就非常麻烦。那么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是多久?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吧。
  
  一、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是多久
  
  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是三年。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是什么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三、提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 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民事诉讼追诉时效也不同,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都是三年,自当事人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起。有些特殊的民事案件,追诉时效仅仅是一年。这就要求当事人,如果确定采取诉讼手段维权的时候,要尽快的准备好诉讼状和证据资料,及早的提出。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员工眼球工伤鉴定和赔偿多少钱?
      在人体机构中,眼睛是最容易受伤的其中一个部位。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眼睛严重受损,甚至伤及眼球时,我们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申请工伤赔偿金,但是在......


·在我国法律援助是刑诉法哪条?
      在我国法律援助是刑诉法哪条?在如今的时代,我国积极致力于建设法治型国家,因此我国法律的制定一定程度的也体现出了人文关怀,法律援助的存在恰恰......


·死刑怎样执行,有哪些方式?
      在我国刑罚处罚方式很多,死刑作为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单纯的以为死刑就是将他人处决。死刑并不是只有一种方式,执行方式也有......


·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借款算共同债务么?
      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借款算共同债务么?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


·高温补助规定
      高温补助规定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


·发包人没钱付工程款怎么处理?可以起诉开发商吗?
      1、协商追偿。现实生活中,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或许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说:“你去跟他要,和他协商啊!”。这确实一种可以选择处理的方式,但当发包人......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项目的种类的是多种多样的,每种工程的施工条件以及验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一个工程完工后都无一例外的需要按......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


·团伙寻衅滋事罪最少判多久?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非常严格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打架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经常的发生,对于打架有的时候会有......


·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工程量方面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