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征地工作一直是各地方政府较为头疼的工作,由于各地的特异性和差异性,征地标准很难达到一致,这就需要各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符合各地方特色的征地标准。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也已经被讨论通过并在全市通用。那么该办法对于征地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保障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征地补偿相关法规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 各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各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规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中逐期代缴;当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由其个人筹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综上所述,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对全市的征地补偿以及征地后农民的保障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解答,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公开透明的法规条例更能促进宿迁市和谐、有序的发展,保证征地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劳动关系合同是什么,劳动合同有什么联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并不要求也一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同两者寄存在一定得区别,也存在着一定得联系。两......


·企业年金提取条件
      相信您对于养老金和公积金都很熟悉,但是对企业年金,相信知道和了解的人不是很多。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保障,其中不乏一些人有把企业......


·变更小孩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离婚时,一般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同时会确定抚养费的数额。而离婚以后,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抚养权变更的情形,则抚养权会予以变更。那......


·罪犯哪些情形不能监外执行
      罪犯哪些情形不能监外执行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
      由于我国车辆众多,所以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有一个很大的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方配给受损害方的经济赔偿,由于......


·违约合同欠钱不还怎么办
      违约合同欠钱不还怎么办?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


·因为醉驾在我国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并会留下案底。因
      因为醉驾在我国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并会留下案底。因此对于一些重点或敏感职位,国家还是有招聘范围规定的。对于保安,因为不属于国家规定......


·一、法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法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本是怎么样的?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事实与理由:贵院依法......


·喝酒骑电动车算酒驾吗?
      喝酒骑电动车算酒驾吗?非机动车酒驾没规定,但醉驾的话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


·公司辞退财务财务能威胁老板吗
      公司辞退财务财务能威胁老板吗?被公司违法辞退也不能威胁老板,威胁他人是违法的,如果被违法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属于非法行为
      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属于非法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如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