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答辩期为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答辩期为多长时间民事诉讼在当前社会是非常常见的,遇到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的话,我们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遇到的问题,不过关于民事诉讼当前人们还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处理不好的话就可能给自身带来一定的麻烦,那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答辩期为多长时间呢?一、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限是多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从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权利。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内未能提交答辩,也可以在参加开庭的时候当庭答辩。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将证据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证据的原件则待正式开庭时带到法庭质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多长?简易程序中的民事审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辩期限不少于15日,举证期限双方当时协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于30日的规定。我们一般情况下遇到的民事诉讼解决起来并不会那么复杂,所以一般解决起来会比较快,当然也有人因此处理事情就会非常的拖拉,所以在内心对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答辩期为多长时间我们应该有一个概念,在处理民事诉讼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去完成,尽量做到不要去浪费双方的时间。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个人债务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所以个人之间在进行借款活动时,难免会遇到个人债务纠纷。所以我们有必要知道个人债务纠纷的解决问题。那么,对于......


·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如何定罪
      携带凶器盗窃一般情形下涉嫌盗窃罪,特别情形下转化为抢劫罪。一般情形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没有被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是没有当场使用凶器威胁或伤......


·两人买房子贷款离婚房子归谁?
      根据我国城市男女青年结婚买房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是男方负责买房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归还房贷,当夫妻之间一直保持亲密和谐关系时,这种方式......


·中学生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处罚
      在我国,有一部分的未成年人其实也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此时毕竟尚未成年,因此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也是会从轻进行处罚。而有的人问到......


·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如何避免?
      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如何避免?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在借名购房前,实际产权人应当对名义产权人进行全面了解,不只限于诚......


·一、过世个人财产分配如何进行?
      一、过世个人财产分配如何进行?过世个人财产的分配是要先遵从遗嘱继承,有遗赠程序的话优先分配。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


·外地人上海买房社保补缴可以不?
      外地人上海买房社保补缴可以不?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沪九条”新政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


·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一、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一般有哪些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一般有哪些准备?近年来,根据医疗现状频频发生院方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十分紧张,还不时的会引起一些医疗纠纷官司,......


·法院缺席判决的规定?
      法院缺席判决的规定有哪些一、法院缺席判决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工厂口头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工厂口头解除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单方解除口头合同的有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