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中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

根据现在社会的观点以及近年来社会许多规章制度的改革,让许多人对中国社会抚养费有很多争议,甚至对交纳这一笔费用存在不满的心理态度。那么,我们可以先去了解一下这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内容,然后再来判断是否应该对交纳金额持有否定态度。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看看吧。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一、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通过以上对中国社会抚养费含义的描述以及征收的三大点规定内容,考虑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出台这么一项政策也是情有可原的,中国毕竟是一个人口大国,如果没有对社会的一定约束,应该就会出现太多不自觉的人来破坏这个社会的平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房地产买卖契约是什么?
      在进行房产买卖的时候,会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契约和一份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交易合同很好理解,但是房地产买卖契约很多人就不熟悉了,那么,我们就和您聊......


·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有哪些权利
      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有哪些权利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由于与公权力的地位悬殊,农民的权益在征收的过程中常常受到损害。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所具有......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件有哪些?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件有哪些?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后企业上诉至法院怎么办?
      劳动仲裁后企业上诉至法院怎么办?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说明裁决对自己是有利的,自己就可以签收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可以积极应诉,......


·工地干活拖欠工资两年多了怎么办?
      工地干活拖欠工资两年多了怎么办?一、工地干活拖欠工资两年多了怎么办工地干活拖欠工资两年多了的解决方式如下: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一、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


·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需要什么材料?一、申请自住型商品房需要的材料明细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申请核验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必须为二代身份证)、......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


·执业医师法对非法行医的处罚是怎样的?
      执业医师法对非法行医的处罚是怎样的?一、执业医师法对非法行医的处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是怎么样的?当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会以债权转让的方式承担债务,当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债权人是必须通知债务人,那么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