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逃税罪?

逃税罪可以说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一个罪名,实践中我们要将逃税行为与偷税行为、漏税行为相区分,虽然这些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因为具体的犯罪情形不同,涉嫌的罪名也不一样。那到底哪些情况下成立逃税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况下成立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纳税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员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对本条第三款的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税案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只要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论税务机关是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均不能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的,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行为人刑责。
  (4)二次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5)关于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二、企业逃税法人会判刑吗
  1、需要承担责任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企业单位也是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而逃税罪正好就属于这样的犯罪,因此实践中企业单位进行逃税的,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此时采取的却是双罚制。而在认定逃税罪的时候,不能光看实际情形是否成立逃税罪,还需要看是否达到了此罪的立案标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协议离婚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吗
      生活中,若办理事情的时候自己实在脱不开身的话,那此时是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不过此时需要实际出具书面的委托协议,进行了充分的授权才行。那要......


·一、交通事故人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该如何承担?
      一、交通事故人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该如何承担?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诉讼,主要诉讼过程由保险公司委托......


·一、买卖不破租赁包括抵押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包括抵押吗?不包括;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


·在劳动关系当中,我们的人身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至于在劳务关系
      在劳动关系当中,我们的人身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至于在劳务关系当中呢?此时的主体可能不是用人单位,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了伤,劳务关系赔偿又是怎样的呢......


·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
      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一、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定义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


·工程合同写违约金还是滞纳金
      工程合同写违约金还是滞纳金工程合同一般是写违约金的。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死亡是一种后果极为严重的事故性伤害,不仅给企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常常遗留许多社会问题。实践中,需要先对工伤死亡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进行......


·侵犯装修公司名誉权怎么处罚?
      侵犯装修公司名誉权怎么处罚?一、侵犯装修公司名誉权怎么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公司债券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审核流程是怎样的?一、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


·肇事逃逸对方拒绝处理应该怎么办
      肇事逃逸对方拒绝处理应该怎么办肇事逃逸对方不赔偿可以起诉,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


·对于土地使用证谁去办理?
      对于土地使用证谁去办理?一、对于土地使用证谁去办理?办理土地使用证可以盖土地的所有者去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也可以是亲属,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