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债务担保人的风险都有哪些

债务担保人的风险都有哪些 1: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2:担保时明确保证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3: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损失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4: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侵吞担保物
  担保人权益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6: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7:担保期限及保证期间届满
  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8:担保人不知情下担保债权债务发生转移
  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9:担保人需重点注意的问题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些风险是在提醒各位担保人帮人也是要注意底线的呀,否则就会成全了别人、害了自己。
  现实中,不管是为怎样的债务提供人保,作为债务担保人肯定是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做风险。所以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先考虑清楚,先了解一下债务担保人的风险,然后再决定自己是否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免日后自身利益收到损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医保断交怎么办
      一、医疗保险断交后可以补缴吗?从原单位辞职,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哺乳期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哺乳期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一、哺乳期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哺乳期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哺乳期离婚财产协商或则是诉讼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


·对于网络诈骗取证如何实施
      对于网络诈骗取证如何实施近年来,网络工具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身边人的不多不少都遭到网络诈骗,有些金额只有几百块,但是也有人......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是怎样的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是怎样的一、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是怎样的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


·最新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房产作为重大资产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关于房产司法鉴定的各类事件逐渐增多。因此,熟悉房产司法鉴定......


·父母出资买房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情况一: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张家口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所有人一栏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情况二: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


·无证驾驶撞车了没钱修车会判刑吗?
      无证驾驶撞车了没钱修车会判刑吗?一、无证驾驶撞车了没钱修车会判刑吗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无钱赔付的,要依据无力赔偿的数额才能确定......


·起诉离婚后和好,当事人多久可以再起诉
      现如今,每年离婚的人数在不断的增加,有些是通过协商双方自愿离婚,有的是通过起诉法院判决离婚或者法院通过调解使夫妻双方和好从而没有离婚的。但是......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房子要收税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房子要收税吗?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房子不要收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于赠与房产,业主可不必交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但应......


·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征地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引起了广大广西人民的热烈关注,调增和调减都牵动着广西人民的心,但是这些媒体消息对于很多消息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