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的若干问题

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老百姓当家做主以后,老百姓也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和义务,现在的社会都提倡公开透明,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的时候我们可以向工商机关举报,并且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更加是保证了事件的公平性和透明化,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的若干问题。
  
  
  举报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向工商机关反映,要求工商机关查处的行为。向工商机关反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称之为举报人。根据是否受到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划分,举报人可分为公益性举报人和权益受侵害举报人,公益性举报人和权益受侵害举报人在法律救济的途径上享有不同权利。由于工商机关接到举报后就进入了案件查办程序,因此涉及举报人权利的法律表现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举报投诉人是指向工商机关反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因权益受到侵害要求予以查处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接下来我们讲讲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
  
  
  
  行政复议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也在此范围内)
  
  (一)政府信息的特性 一是职权性。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中产生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 二是外部性。各种政府信息材料应当能够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互动关系,一些内部信息诸如集体讨论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 三是结果性。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是政府履责的结果。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公开重大决策的讨论、制定、会议纪要、领导的批阅意见等内容。笔者认为,这些处于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具有不确定和未完成的特征,不属于政府信息。对此,美国的《情报自由法》也有类似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基层行政机关怕公开政府信息引来纠纷,想方设法找理由不公开,导致出现大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是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不清晰。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很难判断某个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容易引发行政复议。
  
  三是程序违法。基层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不理不睬,不作答复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 四是不予公开理由表述不清。对答复不予公开的,理由含糊其词,引起申请人不满。 五是申请人法治意识不强。一些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缺乏深入理解,认为只要是政府机关保存的信息都应公开。有的申请人在一份公开申请中提出多个请求,违背“一事一申请”原则。有的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理由没有表达清楚,行政机关难以处理。 六是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一些职业举报投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反复针对某个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达到其他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对依职权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 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职业举报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而未主动公开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公开复议也保障了举报事情的有效性,但公开复议也不能成为不法份子推卸责任的途径,我们也应该要知道不是全部信息都应该是公开的,我们在实际的过程中遵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不要随意在一份公开申请中提出过多个请求,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您可以多参考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出租人法定解除租约的情况是怎样的
      出租人法定解除租约的情况是怎样的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


·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有哪些
      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有哪些有关债权债务的法律(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


·之前被取保候审还会批捕吗?
      一、之前被取保候审还会批捕吗?有可能被批捕,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或者不会判刑,至于会不会再批捕,还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


·金华办理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金华办理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可能很多人觉得在不同的地方进行专利申请的,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不同的,这样的想法显然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


·一、淄博市工伤职工待遇有哪些?
      一、淄博市工伤职工待遇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


·跨国并购的类型有哪些
      跨国并购的类型有哪些1、资源获取型。资源获取型跨国并购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明显。受全球经济形势恶化的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调低2009年世界经济......


·在工地上自发性脑瘤出血算不算工伤?
      在工地上自发性脑瘤出血算不算工伤?一、在工地上自发性脑瘤出血算不算工伤?这个不算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共同房产离婚房子归谁所有?
      房产归属的纠纷是夫妻离婚时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离婚后房产归谁所有需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配,但是由于法律的概括性,很多情形在法律中没......


·侦查羁押期限追赃可以吗?
      侦查羁押期限追赃可以吗?一、侦查羁押期限追赃可以吗?侦查羁押期限内追赃是不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


·偷东西被拘留有案底吗
      视情况而定。盗窃金额不大的,一般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在纸质档案不会有显示,不会留有案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


·精神病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精神病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一、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与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有无本质区别首先,应该明确医疗纠纷的定义。一般地讲,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