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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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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情况在现代社会比较常见,虽说这并不是什么好的现象,但其实如果感情不和选择离婚的话我们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已经是现代社会非常开放,不会有古代的思想包袱,离婚也并不是什么非常可耻的事情。在离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许多问题,那离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有哪些?
  
  
  离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往往恃强凌弱,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往往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已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遇此情形,在法律上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这一保护性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诉前财产保全费用如何收取?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4、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益处: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经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离婚的财产保全能够让双方都无法对财产进行转移,虽说这样做很多时候是没有必要的,但其实这样做不仅是对自己的婚姻负责也是对对方的负责,如果离婚财产无法协商分配的话,想要让法院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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