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漏诊的医疗过错度是多少

漏诊的医疗过错度是多少?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概念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很大的内容就是参与度的确定问题。
   二、漏诊概念
  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是医疗事故。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漏诊虽然属于医疗过错的一种,但漏诊的医疗过错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漏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来确定。漏诊是否造成了医疗事故,必须经过权威的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漏诊的医疗过错参与度较大,那么赔偿方应该是医方。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发生漏诊行为,请及时向院方说明,并保存相关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无证酒驾逃逸怎么处罚
      如果是饮酒驾驶后逃逸,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醉酒驾驶后逃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则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


·检察院不批捕是释放还是取保候审?
      一、检察院不批捕是释放还是取保候审?检察院不批捕如果必须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话,那么是取保候审,如果确定无罪的话,可以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到结案的......


·收养孤儿国家给政策扶持吗?
      收养孤儿国家给政策扶持吗?如果夫妻由于各种原因结婚后没有生育又特别喜欢小孩的情况下,就可以选择去收养一名孤儿来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那么有人就......


·肇事者处理交通事故要注意什么
      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采取的方式不同,而此时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不一样的。那对于肇事者来讲,一般肇事者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最高判多少年?
      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最高判多少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最高判无期徒刑,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


·肇事逃逸未构成重伤是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未构成重伤是怎么处罚?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二手车车险索赔有什么注意事项
      二手车车险索赔有什么注意事项一、二手车车险索赔有什么注意事项第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事故证明与工伤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工作中,许多从事危险职业的劳动者,比如高空作业者、农民工、流水线工人等等很容易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的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


·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什么
      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什么一、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什么1、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摔伤算吗?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摔伤算吗?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摔伤不算,因为在审理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必须......


·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租赁关系中,一方为承租方,另一方则为出租方。不管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在建立了租赁关系之后都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当然,二者的身份不同,需要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