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先强奸后通奸要怎么定罪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行为人先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日后双方之间可能又进行了通奸。像这样先强奸后通奸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话,此时应该怎么来定罪呢?具体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先强奸后通奸要怎么定罪
  对先强奸后通奸行为的处理。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二、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如何处罚?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除了规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外,另外设置了本罪的加重构成,其中包括第3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立法者没有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将奸淫所拐卖的妇女作为本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并奸淫的,这其中存在着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由于该行为人对于拐卖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仅评价其奸淫行为,这需要具体分析:在犯罪对象为妇女的情况下,不但要看性行为在实质上是否违背妇女的本意,而且要求一定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相当的方法,也就是仅限于以上的第1种情况,以上的第2种情况尽管在本质上也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由于其无法该当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而妇女为了逃脱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无从承担刑事责任;在犯罪对象是幼女的情况下,只要是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都属于奸淫幼女,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否则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论处。
  综上,我们了解到要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先强奸后通奸的话,对于第一次的强奸行为若受害人没有告发的话,则后面继续通奸的,则就不追究强奸的刑事责任了。但如果是威胁恐吓受害人与之通奸的话,则还是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撤销监护权案子需要几个月
      撤销监护权案子需要几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其实很容易出现那种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在符合了一定标准之后,则就会被认定为合......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多长时间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多长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第十四条 软......


·什么标准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才立案?(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


·醉酒开车查到罚15分该怎么办
      现在人们经济收入好了,吃饭喝酒的次数也比较高。喝醉酒以后很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还是选择开车回家,觉得自己依然清醒,不会被交警逮到。醉酒开车查......


·工程质保金国家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国家规定有哪些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工程数不胜数。工程建设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城市的发展。但是......


·一、起诉婚姻无效的证据有哪些?
      一、起诉婚姻无效的证据有哪些?起诉婚姻无效的证据有: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咋算?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咋算?产权年限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怎么证明欠债非用于共同生活
      怎么证明欠债非用于共同生活一、怎么证明欠债非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