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单位拖欠工资给补偿吗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单位每个月应该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给劳动者,不然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拖欠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要及时发放工资外,单位拖欠工资给补偿吗?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拖欠工资给补偿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在我国目前的状态看,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拖欠扣发工资或不依法给经济补偿金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之下,劳动者有什么法律依据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依据如下: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有关工资争议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拖欠工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有: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增加了一个新罪名——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而要是你所在的单位拖欠你工资的话,此时可以通过一些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当然,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单位拖欠工资给补偿给劳动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吗?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吗?作者死后,若其生前无相反的表示,其继承人有权将其未曾公开的作品公诸于众。但这并不意味发表权可以继承,而仅仅是法律推......


·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一、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非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


·司法鉴定第三方机构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如今在刑事诉讼领域,司法鉴定应用的非常广泛,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证据效力发挥了巨大作用。相对于公检法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市场上活跃着......


·在我国谁来社会抚养费征收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制订了计划生育政策。为了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实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就包......


·司法资产拍卖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资产拍卖是怎么规定的即使您没有参与过资产拍卖这种事情,相信在很多的影视剧当中都有见到过关于资产拍卖的相关事项。资产在竞拍之前有着比较严格......


·刑事上诉是否交一审法院?
      刑事上诉是否交一审法院?需要交一审法院进行处理,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


·雇佣合同是正式合同吗
      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


·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是什么?
      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是什么?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


·琼海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在琼海市有很多鉴定机关可以做司法鉴定,那么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由司法机关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也是维权的主......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一个工程对于您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工程的质量,当然我们您都知道的事工程的质量有一个保证期限,......


·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细则
      建筑工人们为了我国的建设发展,有时候工人可能为了公司的工作需要,要派遣到异地进行施工。我国为了调动派遣到异地的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给工人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