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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

实现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87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依此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可实现留置权。这里的一定期间,也就是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但其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宽限期限少于两个月,则应延长为两个月。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已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宽限期,则债权人可以不用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无法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可以不用通知,但必须要等到债务人两个月内仍不履行义务时,才可以实现留置权。在债权人能够通知债务人,又有必要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若未经事前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则不能实现留置权。
  3、须债务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且另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
  若债务人与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或另行提供了担保,留置权即可以消灭,债权人当然不用,也不能实现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于宽限期限届满仍不履行义务,又不提供另外担保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
   二、实现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
  留置权实现的方式实质上是支处分留置物,实行其变价的方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和出卖两种。
  1、折价
  折价是指由留置权人已商定的留置物的价格抵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而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应当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实现。如果双方未就留置物的折价达成一致,则不能采用折价的方法处分留置物。
  2、出卖
  出卖是指将留置物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第三人,包括拍卖与一般买卖两种。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出卖方法达成协议,则应当以商定的方法出卖。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留置权人可依法自行出卖,但应当对留置物拍卖。
  留置物在折价或拍卖、出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实现留置权的形式包括了折价和出卖两种方式。折价是指留置物以双方商定的价格抵销债权,这种方式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而出卖则是指将留置财产以拍卖的形式出让给第三者。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债权人有效地实际自己的债权,从而降低自己的损失。但留置权的实现还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债务到期后虽然债权人有权利留置财产,但应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后再处理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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