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吗

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吗 一、什么事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什么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三、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吗?
  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对准的是人身权利,财产关系对准的是财产权利。 所以权利分类有一种分法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不是人身权的,就是财产权。 那么土地使用权像不像财产权呢?物,财也。物权,乃财产权。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使用权当然是财产权啦。
  综上所诉,关于土地使用权算财产权吗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土地使用权算财产权。因为土地使用权是指拥有者对土地有占有、使用、经营、开发等的权利,是属于物权的一种。而财产权就包括了对某物的所有权即可以任意处理该物,所以土地使用权算是财产权。特别是农村宅基地,国家有明文法律规定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是农民的财产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敲诈勒索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敲诈勒索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敲诈勒索行为是可以以行政处罚来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求有哪些?
      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求有哪些?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发现合同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按照有关规定,其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员工哺乳期什么情况可以辞退
      员工哺乳期什么情况可以辞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如何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本文主要是讲解关于如何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经过我国的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个......


·在我国关于婚后财产公证有效吗?
      在我国关于婚后财产公证有效吗我国《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就对婚后财产公证有效吗做出了详细解答,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监护制度规定任何监护人在......


·一、人伤交通事故理赔资料有哪些?
      一、人伤交通事故理赔资料有哪些?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因工死亡的情形包括哪些
      职工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人身遭受损害,此时轻则构成一般的工伤,而要是严重的情况下,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死亡。对于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我们根......


·存款多少不能申请大病补助
      能否申请和存款多少无必然联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3、城乡居民最低......


·被骗婚领结证在结婚算重婚罪吗?
      一、被骗婚领结证在结婚算重婚罪吗?构成重婚罪,因为骗婚不是婚姻无效的条件,所以即使被骗和他人结婚了,法律依然会保护这一段婚姻。当然如果这段婚姻......


·委托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委托人的义务都有哪些?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后,一方作为委托人而另一方则作为被委托人,被委托人需要在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帮助其处理相应的事情。而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