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具体内容是什么?
1、《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
2、根据磁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 义”相结合,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二是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任何限制。三是申请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务中则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3、当事人诉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冲突由于《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也就是说无论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还是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都是其当然的诉讼权利,如规范适当地行使该权利则有效地补救了举证时限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但过多过滥的行使,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举证时限制度。由于该规定的原则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确有困难”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标准又是什么,全依赖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来维系。
4、当事人反复申请延期,造成诉讼的再拖延设立举证时限的目的是限定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期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案件目前还不到一半,因此当事人收集提交证据“困难”确实较多。此种情况客观上使我们的诉讼价值取向处于两难境地,如提高司法效率,防止产生“迟来的正义”,就必然缩短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间,减少允许其延期举证的次数,可能使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如充分救济困难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过多地延长当事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间或多次同意当事人延期举证,就可能导致审判期限的不断滞后,造成诉讼效率低下。
证据规定规定内容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确有难于操作之嫌,若加以补充和完善,则既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能最大限度实现举证时限制度之意旨。
二、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和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延期举证的具体情形
无容置疑,司法实践的情况千变万化,要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有一定难度。我们认为,采取列举方式概括规定“确有困难”的几种情形,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远比笼统的规定要大。一是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如果当事人明知举证的“困难”不在《证据规定》明确的准许范围内,自然不会再申请延期举证,而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举证“困难”。
三 、有利于审判人员掌握准许延期举证的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实践中,这种困难主要是以下几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的客观原因;证据本身尚未产生等。其次,明确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次数,变无限申请延期举证为有限申请延期举证。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最多不超过两次。如在两次申请延期举证后,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说明收集该证据材料的难度太大,当事人确无力取证,再延长举证期限已无必要,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的方法补救。同时,两次申请的规定也有能够防止当事人故意滥用自己的诉权,反复申请延期举证,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再次,明确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证据规定》36条将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延期举证的期限,一方面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无限制,可以要求延长一月、两月,也可以要求延长一年、两年,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人民法院确定延长举证期限的随意性。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延长的期限应为三十日,因为《证据规定》33条把三十日作为最短举证时限,应把三十日作为一个举证周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也应为一个周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同,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程度各异,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总的说来,一致的观点是延长举证期限不能超过初始的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和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制度的补充,延长期限不宜过长,不然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议延长举证期限定为十五日为宜,实践中确有举证困难的可以通过再次申请延期举证予以弥补。
上述内容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的相关知识,我国法律有对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这一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当事人觉得在举证期间有困难导致难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举证的,有权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上述内容中,我们为您整理了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的情形,如果您有面临申请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行的,可以参考上述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新婚姻法离婚家电家具怎样分割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针对财产分割的这一部分双方是非常仔细的。有一些夫妻甚至会只仔细对家中的家电家居进行分割,尽管这样做......
·一、离婚后抚养能力能决定抚养权吗?
一、离婚后抚养能力能决定抚养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
·贩卖毒品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
·一般公证遗嘱后正常给几份
一般公证遗嘱后正常给几份公证遗嘱不限数量,但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份遗嘱。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
·前郭县征地补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前郭县征地补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前郭县属于我国吉林省管辖,在我国各地的城市面貌都发生着改变的同时吉林省自然也没有落后。可是近日来前郭县的部分......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
·分家协议书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分家协议书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分家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只要是分家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私营老板怎么算误工
按实际损失计算误工费即可。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
·无偿租赁合同税有哪些种类?
无偿租赁合同税有哪些种类?一、无偿租赁合同税有哪些种类?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