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有多久?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有多久?增值税是中国的极大税种之一,顾名思义,其是对货物增值部分所收取的税款。我国在征收增值税时,对某些行业或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那么,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是多长?超过该期限应该怎么办?我们为您答疑解惑。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二、增值税抵扣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综上所述,增值税抵扣一般指的是增值税三票的抵扣,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为180天,我们应该在这个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的,企业将自行承担损失。凭证丢失的,也应在相应期限内办理补救手续。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务管理有关规定,按期纳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虽然现在开车的人非常多,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车主都是有钱人。导致
      虽然现在开车的人非常多,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车主都是有钱人。导致在发生车祸的时候没有钱赔偿,这种事在社会中已发生了不少,那么车祸对方没钱赔怎么办......


·法律规定17岁可以判死刑吗
      通常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会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但我们发现有的刑事案件中,虽然犯罪情况很恶劣,但最终也是没有判死刑的。需要注意,......


·如何进行借款合同诉讼 借款合同诉讼中如何举证
      诉讼也就是打官司,很多民事纠纷最终都只能依靠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而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借款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进行借......


·一、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证明需要开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证明需要开吗?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在离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


·借款人提供车人借了我两千块该怎么写借条
      借款人提供车人借了我两千块该怎么写借条1.担保情况:有人保和物保的情况下看抵押物是否为借款人个人财产,如果是的话,一般默认物保在前,如果不是,......


·公司法股权转让怎样规定?
      公司法股权转让怎样规定?在现代社会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类型中的一种,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比例持股,拥有股权,当股东想将手......


·南京司法鉴定怎么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仅需要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区分,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但是在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办法分别证据的真伪这个时候......


·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哪些?一、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哪些?知识产权管理对象,诞生于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又随着科技、文化和工商业的......


·逮捕后不准律师会见是合理的吗?
      一、逮捕后不准律师会见是合理的吗?逮捕后不准律师会见是不合理的。虽然法律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实中受到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诸......


·一、临聘教师能随时辞职吗?
      一、临聘教师能随时辞职吗?不能随时辞职,临聘教师离职分三种情况处理: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


·赡养费可以不给吗
      一、赡养费可以不给吗赡养费不能不给,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